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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创建时间:2017-05-17    来源: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创建日期:2017-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767

成都高新区规建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建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中介组织的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现场评价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644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

                            2017214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现场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实体状态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现场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动采集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的纳税和奖项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十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 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通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并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在现场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七条项目因故停工,经同意后,可暂停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项目复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现场评价单位书面报告,恢复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先根据事故等级对企业临时扣减定额分数,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再根据责任情况划分实施最终扣分。

第十九条对处于市场禁入期间的企业,继续对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查询该企业时显示为市场禁入,待解除市场禁入后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恢复为实际分数和排名。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录入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录入程序,指定相应内设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后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用信息的审核,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应在企业申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信用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公示或退回企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监督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到市造价站,市造价站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口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录入系统进行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上报,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再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自录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6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4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基本信息分为50分,企业所录入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生效后,即可得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满分为5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为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

(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动态平均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各占50%,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或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得分A=∑A+∑A原)∕N。(∑A新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得分总和,∑A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尚未评价的工程项目上一次得分总和,N表示企业有效评价项目总数)

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住建部、省、市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可在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维稳事件等不良行为的,应在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进行扣分,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 0分计。以上直接加(扣)分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见《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外地新入蓉企业或本地新办企业自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开始到取得信用信息初次评价(不包含企业注册时的基本信息评价)期间,其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其基本信息分5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此后企业的各项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均以实际得分为准。

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异议受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对本地市属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基本信息的异议,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他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异议,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一条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三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主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造价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将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和排名作为投标入围、评标条件的重要依据。

(一)投标入围条件。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当日企业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排名(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排名的最低名次作为联合体排名)作为投标入围条件,凡排名在以下范围的企业不能参与相应类别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1.排名第350名之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排名第300名之后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排名第50名之后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4.排名第50名之后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二)评标条件。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10%,按综合评估得分的最高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高分确定中标候选人。

3.采用抽签法的,先随机抽出三名投标人,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采用比选方式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时应对照以上招标应用方式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资质动态监管、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实行激励、限制、惩戒机制,予以差别化监管(激励、惩戒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上一年度全年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算术平均值低于50分的企业被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未获得信用信息初次评价的企业除外)。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网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商业银行可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章责任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出现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后才完成对该信用信息的自主诚信申报的,自其完成申报之日起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1.5倍实施扣分;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申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信息后录入系统的,自录入系统之日起按评价标准2倍扣分。

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发现一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扣20分。

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按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信息中心应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二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初始数据的录入采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集、审核和公示的方式,系统最初正式运行期间,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初始得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分、业绩分、奖项分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已在系统中注册的企业均可得到基本信息分;业绩和奖项以文件发布生效之日起倒推在评价期限内的历史记录作为数据来源;已在系统中注册且有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在获得现场信用信息初次评价分数前,其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无在建项目的企业则视作本地新办企业或外地新入蓉企业对待,其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照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

第四十四条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17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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